1.机构性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只是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各个仲裁机构是相互独立,没有级别管辖权。而审理民事诉讼的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之间有上下级关系。
2.管辖权来源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它的管辖权是非强制性的。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的基础上。而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来自于国家的强制力,是由法律赋予的,而非当事人双方的授权,只要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就可以管辖,而不必双方当事人合意。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审理程序的公开性不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不公开审理,即使双方当事人要求也是由仲裁庭作出决定。而法院审理民事诉讼原则上必须公开审理,除个别情况外。
4.当事人的自治性程度不同。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自治性大大超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治性。
5.裁决制度不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中一般实行二审终审制,只有二审判决或过了上诉期未上诉的一审判决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找法网提醒您,国际仲裁委员仲裁范围:
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
(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
(2)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
三、国际仲裁是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之一。
某一国际争端的当事国可依其事先或事后所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端交付仲裁。仲裁人由争端当事国协议选任,可由一人担任,亦可组成仲裁法庭或仲裁委员会,依仲裁协议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对仲裁协议规定的争端事由进行审理。所作裁决对争端当事国具有拘束力。
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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